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办公部门发布了一则关于对2025年住房公积金缴纳基准数额进行调整的通告。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灵活就业缴存人: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51271-2017)、甘肃省政府发布的《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编号甘政办发〔2023〕83号)以及酒泉市统计局2024年度的统计报告,特此通知我市2025年度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的调整相关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缴存基数上限
2025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是以该职工2024年(自然年度)的月均收入为基础,该月均收入依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进行确定。据酒泉市统计局发布的2024年数据,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的就业人员年度平均工资为104986元,而月均工资则是8748.83元。依据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缴存基数不得超出统计部门发布的前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均工资的三倍上限,据此,到2025年,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上限标准设定为26246.49元。
(二)缴存基数下限
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公文》(编号甘政发〔2023〕83号)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2025年度,我市肃州区、玉门市、敦煌市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每月最低缴存基数设定为2020元(玉门油田分中心需按照肃州区的标准执行);而金塔县、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每月最低缴存基数则设定为1960元。
二、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
(一)缴存比例
该单位与员工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率不得少于5%,同时也不得超过12%。单位内所有员工的缴纳比率应当保持统一,而单位整体的缴纳比率与员工个人的缴纳比率也应尽量保持一致;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其缴纳比率可在10%至24%的范围内自由选择,并以偶数来决定。
(二)月缴存额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金额(包括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的部分)最高限制设定为6300元,而在肃州区、玉门市、敦煌市,最低限制则是202元(玉门油田分中心需依照肃州区标准执行),至于金塔县、瓜州县、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以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其最低限制则为196元。无论是单位缴纳的部分还是个人缴纳的部分,均以元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元的部分则进行四舍五入处理。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
依据《酒泉市灵活就业人员加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临时性规定》,自2025年起,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存金额上下限将依照所在县(市、区)单位职工的缴存标准来确定执行。
四、新开户的中央、省驻酒单位缴存基数
新开设账户的中央及省级驻酒单位(其工资由中央或省级统筹管理)在获得上级单位批准后,其缴存基数的上限应按照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2025年度标准执行,具体为:每月最高缴存基数不得超过28422.24元,每月缴存金额不应超过6822元;而缴存基数的下限则需依照所在县、市或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2025年7月1日开始执行,并将于2026年6月30日终止效力。
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7月1日